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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潘明彥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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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蘇明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人派對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9,6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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