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9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孫玉文

上訴人即

被告
捷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悅勁傳動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