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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30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300號

原告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亭潔
被告
辰日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辰日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辰日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8日裁定命被告補正被告辰日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該裁定已於105年3月31日送達原告,原告雖曾於105年4月8日提出辰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文各1份到院,惟上開公司變更登記表並未載明辰日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代表人欄為空白),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文內容亦僅係說明該院未受理被告辰日公司呈報清算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自難認原告已補正被告辰日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依前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對被告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貨款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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