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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640號

解除買賣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640號

附帶上訴人 聯億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宜樺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韋甫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陳裕昌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本院105年度南簡字第6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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