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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再簡字第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張郁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再簡字第3號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省電王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洪馨柔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30日105年度南再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張郁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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