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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勞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劉秀君

  • 當事人
    武文南全立發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14號原   告 武文南 被   告 全立發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 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35元,該裁定業於105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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