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14號
- 原告
- 武文南
- 被告
- 全立發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35元,該裁定業於105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