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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1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劉秀君

原告
武文南
被告
全立發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35元,該裁定業於105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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