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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1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楊雅萍

原告
許家碩
訴訟代理人
洪美娟
被告
廣晟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楚鈞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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