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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4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林雅惠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告
慶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榮財
訴訟代理人
楊建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民國105年11月21日書狀所提出之通信軟體對話內容未經送達被告表示意見,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將上開內容送達被告,原告當事人本人並應於庭期日到庭就上開內容與被告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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