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40號
- 原告
- 林雅惠
- 訴訟代理人
- 蔡東泉律師
- 被告
- 慶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榮財
- 訴訟代理人
- 楊建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民國105年11月21日書狀所提出之通信軟體對話內容未經送達被告表示意見,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將上開內容送達被告,原告當事人本人並應於庭期日到庭就上開內容與被告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