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廣富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晴天即劉惠櫻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5日本院105年度南勞簡字4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港幣54,988元,而本件起訴日105年9月26日臺灣銀行外幣即期賣出匯率為新臺幣4.081元,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4,406元(計算式:54,988元×4.081元=224,40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