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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勞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
    許育菱
  • 法定代理人
    蔡佳蓉

  • 原告
    劉晴天即劉惠櫻
  • 被告
    廣富號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4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富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蓉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晴天即劉惠櫻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5日本院105年度南勞簡字4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港幣54,988元,而本件起訴日105年9月26日臺灣銀行外幣即期賣出匯率為新臺幣4.081元,故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4,406元(計算式:54,988元×4.081 元=224,40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64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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