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勞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4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富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蓉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晴天即劉惠櫻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5日本院105年度南勞簡字4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港幣54,988元,而本件起訴日105年9月26日臺灣銀行外幣即期賣出匯率為新臺幣4.081元,故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4,406元(計算式:54,988元×4.081 元=224,40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64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