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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4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許育菱

上訴人
即被告
廣富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劉晴天即劉惠櫻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5日本院105年度南勞簡字4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港幣54,988元,而本件起訴日105年9月26日臺灣銀行外幣即期賣出匯率為新臺幣4.081元,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4,406元(計算式:54,988元×4.081元=224,40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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