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林勳煜
- 原告黃美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5號 原 告 黃美雀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萬6,615 元【計算式:33萬4,398元+6萬2,217元=39萬6,6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惟原告另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南救字7號),業經裁定准許,倘上開訴訟救助准許裁定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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