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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林勳煜

原告
黃美雀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萬6,615元【計算式:33萬4,398元+6萬2,217元=39萬6,6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惟原告另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南救字7號),業經裁定准許,倘上開訴訟救助准許裁定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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