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1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6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北台數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福 訴訟代理人 朱鎮華 被 告 徐東江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1296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 2月 6日下午 3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趙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趙彬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