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1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322號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陳尚仁 被 告 陳嘉文即大利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夏邦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