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240號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權勝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180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