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2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240號
- 原告
-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權勝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180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