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263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263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京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君
-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菁盛光企
- 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
-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
-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 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