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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王獻楠
  •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 上訴人
    原告 京辰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263號上訴人即原告 京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菁盛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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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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