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2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263號
上訴人即原告
京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菁盛光企
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