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28號原 告 旭風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信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鉦鋒國際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