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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28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28號

原告
旭風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信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鉦鋒國際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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