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96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田幸艷田幸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珍興開發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珍
訴訟代理人
蘇國樑
被告
許至慶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96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周怡青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