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96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珍興開發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珍
- 訴訟代理人
- 蘇國樑
- 被告
- 許至慶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96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