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珍興開發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珍 訴訟代理人 蘇國樑 被 告 許至慶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96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周怡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周怡青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