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劉秀君
- 法定代理人黃金玉
- 原告三和藝裝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03號原 告 三和藝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阿汐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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