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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珍

  • 當事人
    珍興開發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06號原   告 珍興開發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珍 送達代收人 翁碧堂 前原告與被告許至慶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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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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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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