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06號原 告 珍興開發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珍 送達代收人 翁碧堂 前原告與被告許至慶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