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消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消小字第3號原 告 葉清森 被 告 南灣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之營業所係在高雄市○○區○○路00號5樓 ,業據原告起訴狀載明並提出被告公司訂房確認單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公司登記資料確認無誤。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