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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潘明彥

原告
翊將彩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山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青芬律師
被告
達人派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以璇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9 月27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庭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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