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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孫玉文

  • 當事人
    悅勁傳動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95號原   告 悅勁傳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翠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鋮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參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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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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