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95號原 告 悅勁傳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翠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鋮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參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