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95號上訴人即 被 告 捷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悅勁傳動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