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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35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8 日

原告
張武煌即大銓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郭廷慶律師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菁倫、曾人傑、李

瑞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呂菁倫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3,900元(本件訟訴

標的金額為10,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3,900元),並提出

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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