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358號原 告 張武煌即大銓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郭廷慶律師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菁倫、曾人傑、李瑞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呂菁倫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3,900元(本件訟訴 標的金額為10,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3,90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