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358號
- 原告
- 張武煌即大銓工程行
- 送達代收人
- 郭廷慶律師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菁倫、曾人傑、李
瑞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呂菁倫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3,900元(本件訟訴
標的金額為10,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3,900元),並提出
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