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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38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淑卿

原告
嚴清長
被告
陳清金
被告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蓁
被告
鑫榮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財
被告
鎰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蘭
被告
鑫嘉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1月3 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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