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274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金美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華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春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3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