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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305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305號

原告
李維芯
被告
林倩戎
訴訟代理人
郭修淮
被告
全亞洲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中信房屋文化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蘇淑芬
訴訟代理人
蘇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庭期日提出自強段1703建號建物謄本及整棟房屋外觀照片到院。

三、被告應於庭期日偕同本件仲介承辦人員到院說明買賣標的物範圍及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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