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簡字第631號
- 原告
- 太河專業音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于晴
- 被告
- 沐目藝術文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繹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前於民國102年12月8日至同年月24日間承攬被告之音響、燈光、視訊、電力配置及會場佈置等工程,被告尚積欠報酬新臺幣262,134元未給付,嗣經以郵局存證信函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估價單、發票、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回執等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二、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