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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簡字第63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杭起鶴

原告
太河專業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于晴
被告
沐目藝術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繹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前於民國102年12月8日至同年月24日間承攬被告之音響、燈光、視訊、電力配置及會場佈置等工程,被告尚積欠報酬新臺幣262,134元未給付,嗣經以郵局存證信函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估價單、發票、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回執等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二、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杭起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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