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7號
- 原告
- 張永成
- 被告
- 百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石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7日以105年度南簡字第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796元,該裁定業於105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