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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7號

原告
張永成
被告
百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石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7日以105年度南簡字第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796元,該裁定業於105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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