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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76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763號

原告
李偉志
訴訟代理人
林琬純
被告
蘇宏鈞
被告
洪坤榮
被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聖宏
被告
名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昆言
訴訟代理人
石承洋
被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吳昱志
訴訟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
被告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王隆
訴訟代理人
喻志欽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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