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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76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葉淑儀

原告
鄭清坡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鴻義即鑫成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5年度司促字第9259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7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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