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765號
- 原告
- 鄭清坡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鴻義即鑫成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5年度司促字第9259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7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