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765號原 告 鄭清坡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鴻義即鑫成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5年度司促字第9259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7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