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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葉淑儀

  • 原告
    鄭清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765號原   告 鄭清坡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鴻義即鑫成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5年度司促字第9259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7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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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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