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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84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42號

原告
久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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