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張玉萱
- 法定代理人許清棕
- 原告久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42號原 告 久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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