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9號
- 原告
- 典康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謝祥晃
- 被告
-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加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上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李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720,354元,並非係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而原告所請求之金額既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50萬元之數額,且兩造亦不同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爰依前開事務分配辦法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之1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