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余玟慧
- 法定代理人趙長虹
- 原告陳秀莉
- 被告北極星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943號原 告 陳秀莉 被 告 北極星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長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 條第2項分別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而原告起訴時,被告之營業處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之3,此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 ,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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