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劉秀君
- 原告林永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4號原 告 林永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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