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84號
- 原告
- 嚴清長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清金、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鑫榮立實業有限公司、鎰勝有限公司、鑫嘉美實業有限公司等請求借款及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亦為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陳清金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347,000元,並請求被告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鑫榮立實業有限公司、鎰勝有限公司、鑫嘉美實業有限公司各與被告連帶給付其中之130,000元、52,000元、100,000元及65,000元票款,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347,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