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88號
- 原告
- 黃仙裕
- 被告
- 公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原告以本件擔保物即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設定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抵押權予被告,擔保物價額為356萬1,360元【計算式:57平方公尺(面積)×6萬2,480元(民國105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高於所擔保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