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補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51號原 告 沈淑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辰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8,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