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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5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蘇正賢

原   告
沈淑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辰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8,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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