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林雯娟
- 法定代理人林妙蓮
- 原告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原 告 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妙蓮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怡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99,70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 段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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