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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南簡調字第54號

給付工程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聲請人
震弘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淳鴻
相對人
瑞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涯
相對人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6條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分別設於臺北市士林區及新北市泰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6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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