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南簡調字第54號
- 聲請人
- 震弘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淳鴻
- 相對人
- 瑞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江涯
- 相對人
-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6條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分別設於臺北市士林區及新北市泰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6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