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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勞小字第22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許蕙蘭

反訴原告
肯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輝

一、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薛琇萍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提起反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柴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7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爰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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