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勞小字第22號
- 反訴原告
- 肯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政輝
一、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薛琇萍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提起反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柴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7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爰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南勞小字第22號
一、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薛琇萍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提起反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柴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7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爰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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