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勞簡更㈠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侯坤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志恒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
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