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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救字第3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救字第32號

聲請人
徐淑靜
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代理人
劉芝光律師
代理人
洪于普律師
相對人
味高醬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辰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失業給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全部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應屬實在。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6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8號民事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理由。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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