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救字第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救字第32號
- 聲請人
- 徐淑靜
- 代理人
- 李合法律師
- 代理人
- 劉芝光律師
- 代理人
- 洪于普律師
- 相對人
- 味高醬油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辰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失業給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全部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應屬實在。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6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8號民事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理由。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