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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消簡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陳協奇

  • 當事人
    黃棋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消簡補字第2號原   告 黃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布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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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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