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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聲字第3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張玉萱

聲請人
久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棕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本院105年度南簡字第842、1037號和解筆錄與當時庭上陳述內容有出入,爰聲請交付上開二案件民國105年11月3日和解庭上之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訴訟上和解之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應於和解成立後6個月內為之。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本院105年度南簡字第842、1037號請求給付票款案件,業於105年11月3日成立訴訟上和解,聲請人遲於106年7月11日始具狀請求交付上開二案件105年11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有其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可參,顯已逾6個月,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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