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24號
- 原告
- 永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世嬪
- 代理人
- 曾玲薰
- 被告
- 張雯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雯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2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雯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