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黃聖涵
- 當事人義大精密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49號原 告 義大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思賢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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