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55號
- 原告
- 台鉅鋼牆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洪瑞陽
- 訴訟代理人
- 黃銘煌律師
- 被告
- 良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家蓁
- 被告
- 張雨荷
- 被告
- 豪堤紙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7988元,應繳納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