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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吳金芳

原告
台鉅鋼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瑞陽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告
良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蓁
被告
張雨荷
被告
豪堤紙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7988元,應繳納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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