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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0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劉秀君

原告
建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景南
被告
三角車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昌
被告
林逸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請被告三角車輛有限公司遷讓返還臺南市○區○○路00號房屋部分,按該房屋最新課稅現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下同)5,098,100元;至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及違約金部分,核屬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09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現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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