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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3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勳煜

原告
峻峰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小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碧玲、陳安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萬9,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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