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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50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游育倫

原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中貨運服務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雙榮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律師
被告
蔡志青即澤富通訊
訴訟代理人
鄭富元
被告
伊美傳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貞華
訴訟代理人
張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志青即澤富通訊等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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